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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华:答辩词(彭剑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16年12月7日 作者:李有华(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
作为被告杨玉圣教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我完全同意刚才我的委托人所做的答辩,并就如下四点发表补充答辩意见:
一、诉讼律师的职业特征就是为诉求对立的双方之一方出庭提供法律服务,如果能有专业的尽职履责表现的话,势必会给对立双方以截然不同的心理感受。也就是有人欢喜有人愁,吾之琼浆汝之砒霜。有人会给你点赞,也有人会给你差评。对此都应有足够的心理预期和承受能力。如果不能做到尽心尽责,则更可能遭受双方的批评和指责。但决不能预期拿着一方形而下的物质利益,却要追求双方形而上的精神赞美。
这种奢望本身就是这个行业的从业者心智不成熟的表现,此心智不启者何以名之?莫过于痴也!痴者何也?民间俗谓之傻!二、原告诉称其律师声誉受到伤害。这是将表象与结果混为一谈。舆论批评是有口皆宜的表象,声誉受损是专业机构做出的权威评价结果。在其他行业表象和结果很可能是竞合的,但律师行业是不同的,由于该行业天然地就会在获得一方好评的同时获得另外一方的差评,故此该行业从业者遭受利益对立方的负面评价这一表象并不等于其职业声誉受到伤害这一结果。考评一个执业律师的只能来自其主管机构即律师协会的惩戒结论而不能由舆论场或审判庭来认定。
[答辩词]李有华:答辩词(彭剑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被告的言论显然没有这种功效。由此我们不难得出推论,原告的职业认知能力和对事实的判断能力存在着严重的瑕疵,偏执且偏颇,不仅对被告发微博的言论影响程度做了极度的夸大判断,且对自我律师声誉的角色认知也是极度偏颇自恋的,放眼业内,一个仅仅在本世纪才获取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居然会在法庭起诉状中自我陶醉地自诩为“资深律师”,彰显其自不量力的虚妄和猖狂,把自己在自媒体上标榜吹嘘的虚荣表现照搬到法庭上,这种自取其辱的表现在法律共同体中也只能归之于发傻了吧?
三、通观原告指控焦点,无非集中在被告微博中称之为“大傻”。本代理人必须强调指出,将原告称之为“大傻”或“大傻律师”既非原创,亦非首创,更非独创。放眼微博,将原告美誉为“大傻”的,可谓铺天盖地,数不胜数,这表明如果按原告自称之“大傻律师”的称谓令其声誉受损的话,则这种受损的声誉在被告发布微博前即已存在!而被告仅仅是遵循网络环境的舆论规则,采信公众约定俗成的网络昵称用以指代而已。
用一个即已存在的形象代称去指代一个人物只能说属于客观描述而绝非名誉侵权。如果该称谓系被告独创首创的话,是很难在网络众生中让公众明确是指代原告的,而事实上大家包括原告本身都清楚地认知到该称谓是在指代原告,可见大傻已经是公众认同的原告代称。既然我的委托人并非原创而是转引,充其量是将原告这一形象予以了加固和强化,但是原告在诉讼证据中并未提供因被告言论导致原告声誉进一步恶化及其恶化到什么程度的证据,而仅仅是强调被告发布了这些言论,那么危害结果是什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是什么?证据何在?全都没能提供,也未能陈述,这样的举证能力和庭审把控能力对于一个自诩为资深大律师的人来说,我只能不无遗憾地称之为犯傻了!
[答辩词]李有华:答辩词(彭剑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 必须强调指出,网络环境下的特有指称未必是完美的、雅致的、清晰的,但却是形象的、通俗的、幽默的。
[答辩词]李有华:答辩词(彭剑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很多律师对此都是欣然接受、自娱娱人何乐而不为呢?如把杨金柱律师称之为怪侠,把本人戏称为李天一等等不胜枚举,也无伤大雅。再比如用嗲指称林志玲、用duang指称成龙,有人被称作小鲜肉,有人被骂做绿茶婊,至于丝、吃货、呆萌之类,已经广为流传,早已不再局限于网络环境中使用。倘若呆萌傻之类字眼只要用于具体指称某人就要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话,那么为了法院宝贵的诉讼资源考虑,最好建议国家将上述文字从汉语词汇中删除好啦。作为网络上的公众人物,对此都应有足够的承受能力。否则,心理脆弱到凡事都上升到名誉权侵权的地步诉诸法庭,那么不仅是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挥霍,也是一个资深律师所不应有的涵养和气度。四、原告诉请中有三项具体的赔偿数额请求。其一是所谓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因前述没有侵权行为,故不存在侵权赔偿之说。其二是所谓公证费用,这是原告自己取证的成本,只有当该证据成为法庭认定采信的证据时才有价值,不复赘述。
[答辩词]李有华:答辩词(彭剑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其三是律师费一万元。原告作为一个自诩代理过大量名誉权诉讼的专业资深律师,却将涉及自身利益的诉讼委托一个尚未敢自称资深的律师独立操作,其本质无非是想在没有损害结果的前提下人为制造损害结果,恶意加大被告的经济损失,彰显其恶意诉讼的本来目的,法庭应有所查,予以驳回。代理人: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有华
2005年3月17日
于北京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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